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案定於2014年5月27日上午9時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攝影:沈湜
  檢方指控,今年2月至3月間,李代沫在其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三里屯首開幸福廣場某室的暫住地內,先後多次分別容留盧某、郝某、鄭某吸食毒品。後李代沫被查獲歸案。
  3月18日,李代沫被刑事拘留,4月16日,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犯罪嫌疑人李代沫依法批准逮捕。
  檢方認為,被告人李代沫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責任。據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4條的規定,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文字來源:北京晚報)
  1  (原標題: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案27日在北京朝陽法院開審(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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